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1至2種農作物。 (2018-02-02,33396) [查看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 (2018-02-02,33172) [查看全文] 國以農為本,農以種為先。我國是農業生產大國和用種大國,農作物種業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產業,是促進農業長期穩定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8號)要求,結合實施《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和《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特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一)主要成效。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農作物種業發展實現了由計劃供種向市場化經營的根本性轉變,取得了巨大成績,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促進農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為近年來實現糧食生產“九連增”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品種選育水平顯著提升。成功培育并推廣了超級雜交稻、緊湊型玉米、優質專用小麥、轉基因抗蟲棉、“雙低”油菜等一大批突破性優良品種,主要農作物良種覆蓋率提高到96%,良種在農業增產中的貢獻率達到43%以上。二是良種供應能力穩步提高。建立了一批良種繁育基地,主要農作物商品化供種率提高到60%,其中雜交玉米和雜交水稻全部實現商品化供種。三是種子企業實力明顯增強。“育繁推一體化”水平不斷提高,農作物種業前50強企業的市場占有率提高到30%以上。四是法律法規和管理體系逐步完善。公布實施了種子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絕大部分涉農縣(市、區)成立了種子管理機構。 (2018-02-02,53138) [查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 第三章 農業生產 第四章 農產品流通與加工 第五章 糧食安全 第六章 農業投入與支持保護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九章 農民權益保護 第十章 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2018-02-02,33111) [查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生產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發放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生產許可 第六條 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生產許可證)。 (2018-02-02,33243) [查看全文] 農業部正式公布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布、2007年11月8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來自《招商證券》的評論認為:品種審定是種子生產經營過程中關鍵的一環,對種子企業的研發、品種推廣有著重要的影響,現行的品種審定辦法已實施了十余年(2001年發布、2007年修訂),部分條款已不適合目前的種子市場情況,甚至有些條款成為種子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阻力,此次全面更新來得非常及時,非常必要,也是近期種業相關政策出臺的延續。 新版《辦法》的五大變化:1、增加審定項目,2、簡化審定流程,3、提高審定門檻,4、強化退出機制,5、開通綠色通道。總體而言新《辦法》的實施將使審定標準提高、流程簡化、過程和結果更加透明,行業會更加規范有序,品種權保護加強和綠色通道開通,尤其有利于具有自主研發創新能力的龍頭企業,未來品種優勢會更加明顯。 (2018-02-02,33275) [查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科學、公正、及時地登記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農業部規章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五種主要農作物以外的其他農作物。 第四條 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五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工作,制定、調整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和品種登記指南,建立全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品種登記平臺),具體工作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承擔。 (2018-02-02,32945) [查看全文]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修改《條例》?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產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 (2018-02-02,33065) [查看全文] 經過多年不懈努力,我國農業農村發展不斷邁上新臺階,已進入新的歷史階段。農業的主要矛盾由總量不足轉變為結構性矛盾,突出表現為階段性供過于求和供給不足并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近幾年,我國在農業轉方式、調結構、促改革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為進一步推進農業轉型升級打下一定基礎,但農產品(11.830, 0.18, 1.55%)供求結構失衡、要素配置不合理、資源環境壓力大、農民收入持續增長乏力等問題仍很突出,增加產量與提升品質、成本攀升與價格低迷、庫存高企與銷售不暢、小生產與大市場、國內外價格倒掛等矛盾亟待破解。必須順應新形勢新要求,堅持問題導向,調整工作重心,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開創農業現代化建設新局面。 (2018-02-02,32884) [查看全文] 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著眼農業農村發展全局和長遠,對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進行了全面部署。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重大決策,是促進“三農”持續向好發展的重要舉措。全省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全面抓好貫徹落實,全力推動我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取得新進展,為農業農村發展注入新動能。 (2018-02-02,4088) [查看全文] 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試點。選擇部分糧食主產區和農作物秸稈焚燒問題較為突出的省份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試點,實行整縣推進,堅持多元利用、農用優先。 漁業增殖放流和減船轉產。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資源退化嚴重海域等重點水域開展漁業增殖放流。支持地方開展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同時支持漁船更新改造、漁船拆解、人工魚礁、深水網箱、漁港及通訊導航等設施建設。鼓勵地方政府統籌中央有關轉移支付以及地方有關資金,支持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漁民轉產轉業、全面禁捕等工作。 (2018-02-02,4105) [查看全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險性有害生物傳播蔓延,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國家和本省制定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應施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名單,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第四條 省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批準市州、縣市區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在車站、機場、港口、倉庫、農副產品集散地及其他有關場所現場設點,開展植物檢疫。 (2018-02-02,4093) [查看全文]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體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其他字體部分為示范性規定。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示范章程制定本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市/縣/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仲裁委員會)在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組織設立,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本仲裁委員會的職責:(一)聘任、解聘仲裁員;(二)培訓、管理仲裁員;(三)受理仲裁申請;(四)指導、監督仲裁活動;(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018-02-02,4309) [查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2018-02-02,4004) [查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2018-02-02,4038)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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